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否有效?

网上最近因为强制企业购买社保的话题炸开了锅,缴纳社保费的压力到底给到了企业还是给到了老百姓个人,但是这一规定并非创新,而是对《社会保险法》和《劳动法》既有强制性规定的重申和细化。为了保护老百姓的个人权益,维护社会安定,不得不重申和细化的规定。根据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二)》,任何形式的"自愿放弃社保"协议均被明确认定为无效。
无论用人单位诱导签署还是劳动者"自愿承诺",任何不缴社保协议均属无效。如果企业不给劳动者购买社保,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索要经济补偿(N+0.5),社保部门同时追缴欠费+滞纳金。企业已发放的"社保补助"也可要求返还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七十二条和《社会保险法》第五十八条均明确规定,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,缴纳社会保险费。这种强制性规定意味着社保缴纳是法定义务而非权利,权利可以放弃,义务必须履行。任何形式的放弃协议均无效,企业不能为了压缩成本,而拒绝给员工购买社保,需重新核算用工成本,调整经营模式,合规用工势在必行。
曾经有个案例,深圳某工厂工伤赔偿案因未缴社保致员工猝死,法院判决企业赔付128万(含抚恤金+补缴+惩罚性赔偿),远超20年社保总成本,这说明:企业违法成本可能呈几何级增长,工伤事故中企业需全额自担风险,长期来看,合规缴纳社保成本更低。企业需要有长远发展的眼光,不能图目前眼前的蝇头小利,就拒绝给员工购买社保,或者诱导员工自愿承诺放弃社保。
社保是我们普通劳动者的生存钥匙,包含着医疗报销权、失业救济权、工伤保障权、生育津贴权、养老生存权,不能为了微薄的社保补助,就放弃我们的五项权益。劳动者应当拒绝签署放弃协议:即使面临就业压力,也应坚持社保权益。如果不幸遇上无良企业,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补缴,以"未依法缴纳社保"为由解除合同并索赔经济补偿,主张社保待遇损失(如养老金、医疗费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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